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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影视局建议封禁未达传播条件的网络短剧

原文标题: Cục Điện ảnh đề nghị ngăn chặn 'phim ngắn' chưa đáp ứng điều kiện phổ biến trên mạ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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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局建议阻止未满足网络传播条件的"短片"

电影局(文化体育旅游部)建议各平台、应用商店对正在提供的电影、"短片"进行排查,及时阻止并不再继续提供、传播由尚未完全满足规定条件的传播主体所提供的电影、"短片"。

2026年9月25日(星期五)16:43(GMT+7)

电影局近日向各企业、事业单位、网络电影传播组织,以及在越南境内提供电影传播服务、电影传播应用之数字媒体平台、中间平台或应用商店的管理运营组织、企业发出关于遵守网络电影传播规定的文件。

电影局指出,近期随着数字技术和在线内容服务的强劲发展,网络电影传播活动在形式上日趋多样,数量上持续增长。其中,许多以"短片"名称推出的产品通过各类平台、应用和在线内容服务提供给观众。

电影局注意到,存在部分组织、个人开展网络电影传播活动,但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电影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的情况。其中包括未充分落实关于网络电影传播主体的规定;执行影片分级条件;对影片进行分级并显示分级结果;传播前报备片单及分级结果以及其他网络电影传播主体义务的规定。

根据2022年《电影法》第21条第1款,网络电影传播许可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依《电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电影传播活动的组织。

电影局建议正在开展网络电影传播活动的组织、个人紧急排查,确保电影传播主体属于《电影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同时排查所管理、运营平台和应用上的电影传播活动,确保全面遵守电影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传播电影前,电影传播主体必须确保具备按法律规定执行影片分级的条件,并对影片内容和分级结果依法承担责任。根据政府第131/2022/NĐ-CP号议定书第12条第1款,在网络空间传播电影的影片分级主体必须确保具备以下条件:设立影片分级委员会或配备技术软件或建立机制,按越南影片分级规定执行分级并对分级结果承担责任;具备在国家有权机关提出要求时修改、更新影片分级结果的方案;具备按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执行暂停传播、下架影片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

尚未具备影片分级条件的,电影传播主体须提请文化体育旅游部或该部授权机关对尚未取得影片分级许可证或播出决定书的影片进行分级。

传播电影前,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电影传播组织必须通过网络电影分级数据系统报备拟传播片单及分级结果;显示影片分级等级和警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并便于用户举报违规影片,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在越南境内提供电影传播服务、电影传播应用之数字媒体平台、中间平台或应用商店,电影局建议管理运营组织、企业紧急检查、排查所管理运营平台及应用商店正在提供的电影、"短片"及电影传播应用,确保提供、传播活动严格依照《电影法》及其配套实施文件执行。

对相关传播主体在平台、应用上提供、传播但尚未满足网络电影传播条件、影片分级要求及其他电影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电影、"短片",电影局建议及时阻止、不再继续提供、传播;同时要求相关主体采取补救措施,在继续传播前完善全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管理运营数字媒体平台、中间平台或应用商店的组织、企业也被建议配合并按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检查、排查和处理电影法律违规嫌疑案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资料。

电影局表示,正与各职能部门、单位配合,对在平台、应用及网络空间开展电影传播活动且有违反电影法律法规嫌疑的组织、个人进行检查、排查、核实。

电影局建议相关组织、企业和个人主动排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如有);在检查、核实过程中配合并按有权机关要求充分、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对经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组织、个人,电影局将依职权处理,或配合、移送信息和档案至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翻译时间: 2026-09-25 22:06

核心要素 · 5W1H

谁
越南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影视局(Cục Điện ảnh)
何事
建议封禁和清理未达传播条件的网络短剧
何地
越南全国(网络平台)
为何
遏制网络短剧粗制滥造、低俗化及规避审查等问题,推动网络视听内容规范管理
如何
向信息与传播部及互联网平台发出建议函,要求封禁违规短剧并配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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