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规明确公职律师须回避利益冲突案件
原文标题: Luật sư công phải từ chối vụ việc khi có xung đột lợi ích hoặc không bảo đảm tính khách 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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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政府第364/2026/NĐ-CP号议定书细化了国会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的关于试行公职律师制度的第24/2026/QH16号决议的内容。公职律师在国家机关区域参与处理具有法律性质的案件和事务时,必须遵守独立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
第364/2026/NĐ-CP号议定书第20条明确规定了必须回避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公职律师和管理机关、企业的责任。第20条第2款规定:2. 如果参与案件、事务的处理无法保证独立性、真实性、客观性或存在利益冲突,公职律师有义务拒绝参与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公职律师的机关负责人及其管理机关、组织报告。在案件、事务处理过程中,公职律师有权以书面形式保留其专业意见;保留意见的书面文件应送交聘用公职律师的机关。
据此,如果参与无法保证独立性、真实性、客观性或存在利益冲突,公职律师有义务拒绝参与案件、事务的处理。拒绝行为须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公职律师的机关负责人及其管理机关、组织报告。当存在利益冲突或无法保证客观性时,公职律师必须拒绝相关案件事务(图片为示意图)。
在管理机关、企业方面,第20条第1款允许在无法保证独立性、真实性、客观性或存在利益冲突时拒绝指派公职律师。机关、企业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拒绝指派:案件事务不属于专业领域;没有具备相应能力的公职律师;因公职律师正在执行其他按分工文件确定的优先、紧急任务而无法安排时间;或其他正当理由。拒绝指派须形成书面文件并明确说明理由。
议定书还涉及公职律师已参与处理案件事务但其专业观点需要单独记录的情形。在执行过程中,公职律师有权以书面形式保留专业意见,并将该书面文件送交聘用公职律师的机关。当试点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以共同处理复杂案件事务时,第21条也规定了不同专业意见的处理方式。公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均有权保留意见,并报告聘用公职律师的机关负责人审议决定。各方意见和决定均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归入案件事务档案。
翻译时间: 2026-09-24 22:39
对中企影响
在越中资企业如需通过公职律师处理涉越法律事务,须注意新规下利益冲突回避可能影响案件代理律师的选择与排期。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公职律师
- 何事
- 须拒绝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代理
- 何时
- 未注明
- 何地
- 越南全国
- 为何
- 避免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权益、提升公职法律服务质量
- 如何
- 《律师法》规定存在利益冲突或无法保证客观时必须回避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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