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规:涉罪保险违规须立即中止行政处罚程序
原文标题: Vi phạm bảo hiểm có dấu hiệu tội phạm phải dừng ngay quy trình xử phạt hành chí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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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2026年9月18日发布的第3688/BHXH-KT号文件就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领域的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作出指导。根据该文件第3条,在处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如发现《刑法》第214条、第215条或第216条所列犯罪行为迹象,社会保险机构须立即中止处罚程序。同时,办案机构应汇总材料和数据,整理案卷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提请立案追诉。文件使用了"有犯罪迹象"这一表述。这是对发现需依刑事程序审查的迹象时案卷处理方式的要求;该文件并未认定上述保险领域的所有违规行为均构成犯罪。保险违规行为有犯罪迹象的须立即中止行政处罚程序(配图)对于属社会保险机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的案件,有权人员须制作笔录并对正确的对象、行为、程序、期限、形式及处罚幅度作出处罚。案件超出权限范围或不属于权限范围的,须制作笔录、整理案卷后移送有处罚权限的人员。唯有出现文件所列法条规定的犯罪迹象时,行政处罚程序须立即中止,以执行移送案卷提请立案追诉的步骤。
翻译时间: 2026-09-24 22:39
对中企影响
中资企业
新规明确保险及社会保险违规若涉刑事须立即中止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机关。中资在越企业若涉及强制性社会保险、强制性健康保险等违规,行政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程序可能被中止并转入刑事追诉,增加合规风险与不确定性;同时电子保险交易监管加强,中资企业相关电子投保流程需重新审视合规性。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政府(签发机关)
- 何事
- 颁布第158/2026/NĐ-CP号议定规范保险与社会保险行政处罚及刑事衔接
- 何时
- 2026年8月28日签发,2026年10月15日施行
- 何地
- 越南全境
- 为何
- 衔接修订后的《保险经营法》及《健康保险法》,统一保险与社会保险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衔接机制
- 如何
- 规定涉罪保险违规立即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并移交公安,电子保险交易纳入监管,可对参与社保基金管理的机关干部同步评估处置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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