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个人所得税医疗费与学费须备齐三类凭证
原文标题: Muốn giảm trừ thuế TNCN tiền viện phí, học phí phải có đầy đủ hóa đơn, chứng từ và bảng kê chi phí khám chữa bệ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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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河内市税务局于2026年9月18日发布的第47199/HAN-QLDN5号公文,涉及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除项目中医疗与教育支出的税收政策执行问题。根据该公文,政策依据为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指南的第25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9条第2、3、4款的规定。具体而言,居住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计税前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下支出:在国内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扣除总额不超过2300万越南盾;在国内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年度扣除总额不超过2400万越南盾。
纳税人申请扣除个人所得税中的医疗费、学费,必须具备完整发票、凭证及就医费用明细表(配图为示意图)。
除新的医疗与教育支出扣除标准外,纳税人适用该政策所需具备的条件同样备受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资料的准备。根据河内市税务局第47199/HAN-QLDN5号公文,医疗与教育培训支出只有在完全满足第25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9条第3款规定的凭证条件时方可予以扣除。具体而言,纳税人须具备: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凭证;
•医疗费用支出还须附有卫生部长规定的就医费用明细表;
•发票、凭证须载明纳税人本人或其受抚养人的信息;
•相关支出不得同时由资助、援助款项支付,不得由组织或个人代付,不得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社保基金、医疗保险或其他形式的保险赔付。
值得注意的是,就医费用方面,除发票外,民众还需关注就医费用明细表。公文援引卫生部2026年3月19日发布的第697/QĐ-BYT号决定的规定,每次就诊过程中,医疗机构须为每位患者编制费用明细表并存档,同时提供给患者。已推行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可编制就医费用电子明细表。公文明确指出:"按规定完成数字签名的电子明细表与纸质明细表具有同等效力。"
除纳税人的责任外,河内市税务局还要求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发票开具、使用及开具时点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求用人企业和组织向劳动者宣传普及该政策。
翻译时间: 2026-09-26 10:02
对中企影响
在越中资企业为外派中国籍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按规定补齐越南医疗机构和学校出具的逐项费用明细表,否则医疗费与学费支出将无法税前扣除,实际税负增加。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税务总局
- 何事
- 明确个人所得税医疗费、学费抵扣所需凭证
- 何地
- 越南全国
- 为何
- 堵塞以发票冲账、虚列教育医疗支出的避税通道
- 如何
- 纳税人申报时须同时提交发票、原始单据与费用明细表,缺一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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