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估值争议:挂牌1亿越南盾房屋,鉴定价超100万美元
原文标题: Ngôi nhà bán giá 1 triệu đồng, thẩm định hơn 1 triệu đô la Mỹ: Người mua cuối thế n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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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阮有庆路(岘港)与案件有关的房屋所在地
从一百万越南盾的合同到超过280亿越南盾的赔偿
根据案卷,阮有庆路(岘港)这处房产的来历是:H.A.Tr.先生(此前为美籍越南侨民)汇款回国,请其亲属N.V.M.先生代为购置、建造并登记在其名下。2009年,Tr.先生回国居住在此,随后与N.T.B.T.女士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Tr.先生与T.女士签署承诺书,同意以100万越南盾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T.女士,以使产权手续合法化。Tr.先生承诺若发生纠纷由其承担责任。该房屋以100万越南盾转让给了T.女士。T.女士认为Tr.先生同意转让是为了抵消其所欠款项,但缺乏证据证明,Tr.先生也不予承认。
在最近的一审庭审中,岘港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合同仅为使T.女士登记于红皮产权证的形式,属于虚假因而无效。此后T.女士将房屋转让给V.T.H.女士,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法院认为,在转让时T.女士明知房屋存在争议且法院正在审理,但仍自行转让。因此T.女士与H.女士之间的合同被判无效,T.女士必须退还已收取的款项。2016年的转让合同经公证,价格记载为9亿越南盾,而定金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实际价格为48亿越南盾,H.女士已全额支付。
关于损失:根据2026年7月14日的价格鉴定书,上述房产价值超过295亿越南盾。审理时点的资产价值与双方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超过247亿越南盾。法院认定H.女士无过错,因为她不知晓房屋存在争议,基于T.女士名下合法有效的红皮产权证及经公证的合同,已足额支付价款。而T.女士明知房屋存在争议仍然转让,构成主要过错。Tr.先生同样存在过错,因其请T.女士代持房产却未采取保护措施。法院确定T.女士承担75%的责任,Tr.先生承担20%,公证员承担5%。然而H.女士提交书面声明,未要求公证员及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T.女士与H.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Tr.先生与T.女士须连带赔偿H.女士超过283亿越南盾(其中T.女士赔偿超过233亿越南盾,Tr.先生赔偿超过49亿越南盾)。
2023年判决之后,房屋又经两次转手
该案经历多次审理,过程值得关注。2018年,岘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未支持Tr.先生关于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使用的主张。2019年,岘港市高等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Tr.先生的上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再审审理,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指令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2年,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审,全额支持Tr.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T.女士与H.女士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岘港市高等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二审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Tr.先生),2023年底Tr.先生将房屋转让给T.T.O.女士。2025年,T.T.O.女士再次将房屋转让给N.P.T.先生。与此同时,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撤销二审和原一审判决,指令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最终买受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在最近的一审庭审中,V.T.H.女士请求判令N.T.B.T.女士与其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并同时处理交易的后果。法院认定N.P.T.先生在与他人交易时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生效判决及国家机关决定,该他人系财产合法所有人。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份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无争议或诉求,故法院不予审查处理。另一方面,登记于V.T.H.女士名下的红皮产权证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予审查处理无效交易的后果。N.T.B.T.女士已对一审判决提起全案上诉。
翻译时间: 2026-09-24 22:57
对中企影响
该案例揭示越南房产估值与挂价脱节的市场现象,提醒在越中资企业和个人购房投资者需警惕低价挂牌陷阱并核实法律权属。
核心要素 · 5W1H
- 何事
- 房屋挂牌价与鉴定估值差距悬殊的典型案例
- 何地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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