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签订"不为竞争对手工作"承诺书是否合规
越南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雇主与离职员工签订"离职后不为竞争对手工作"的竞业限制承诺,但实务中此类协议须符合民法关于合同自由与善意原则的规定,且不得违反《2019年劳动法典》第9条、第28条关于劳动者劳动权、择业权的基本保障。若协议设有合理期限、地域范围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条款,则较易被认定为有效;反之,无期限、无补偿或限制过苛的条款可能被法院援引民法第3条、第123条认定为显失公平而部分或全部无效。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签署前仔细审查补偿数额、限制年限及业务范围界定,避免因保密条款缺位导致离职后维权困难。